本人2009年3月29日在浙江省儿保看病排队时,钱包不慎被小偷偷走,导致一代身份证遗失(2004年8月13日签发)
姓名:韦海霞
身份证号:33072419780124****,声明作废。
自2009年3月29日由此身份证所引发起的一切不当后果和以此身份证办理的一切事务非本人意愿,与本人无关,本人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不当法律责任后果。 如别人以我身份证作身份证明或抵押时,若非本人持证,产生一切后果本人概不负责;由此身份证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一概不予承担。 如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人持此身份证从事违法活动,请提高警惕以防给您造成损失,并立即拨打110报警!谢谢!